按照審計準則制定程序,每批審計準則需兩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中注協(xié)于2004年10月8日發(fā)布了四個審計風險準則項目第一次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結束后,中注協(xié)收到全國地方協(xié)會、國務院有關部門、部分會計師事務所和香港會計師公會反饋的意見。2005年1月16日至21日、2月23日至3月5日、3月8日至3月19日分別召開了國內專家學者研討會,5月13日至14日召開第一屆審計準則委員會第一次會議,6月1日至4日召開港澳臺及外國專家咨詢組會議,對第一次征求意見稿進行逐一論證,并根據(jù)專家學者的論證意見以及有關反饋意見對第一次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形成了第二次征求意見稿,F(xiàn)將修改的情況說明如下:
一、關于對《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號-會計報表審計的目標和一般原則(征求意見稿)》的修改
1.對第一次征求意見稿準則框架進行了修改,由5章調整為7章,通過將有關內容進行調整,增加“財務報表審計的工作范圍”和“職業(yè)懷疑和合理保證”兩章內容,同時將原第三章“會計報表審計的一般原則”更名為“財務報表審計的職業(yè)道德要求”,使準則從邏輯上更加嚴謹。
2.將第一次征求意見稿第二條六個概念分別移到了以后的章節(jié)。
基本原則是,在總則中只給出最重要概念的定義,其余概念則在之后章節(jié)第一次出現(xiàn)的地方給出,以便于理解。
3.將第一次征求征求意見稿中注冊會計師的責任和管理層的責任從原第二章調整至第二次征求意見稿中的第一章。
4.審計范圍實際上是指注冊會計師的工作范圍,而不是審計對象。如果審計范圍受到限制,是指執(zhí)行審計程序的范圍受到限制。因此,將審計范圍進一步明確為審計工作范圍,并定義為“注冊會計師根據(jù)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和職業(yè)判斷應當實施的恰當?shù)膶徲嫵绦颉薄?br>
二、關于對《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5號-審計證據(jù)(修訂)(征求意見稿)》的修改
1.根據(jù)審計證據(jù)的定義,第二次征求意見稿指出僅測試會計記錄存在局限性,并對其他信息作出進一步補充,即增加第四條“依據(jù)會計記錄編制財務報表是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的責任,注冊會計師應當測試會計記錄以獲取審計證據(jù)。會計記錄中含有的信息本身并不足以提供充分的審計證據(jù)作為對財務報表發(fā)表審計意見的基礎,注冊會計師還應當獲取用作審計證據(jù)的其他信息”和第五條“可用作審計證據(jù)的其他信息包括注冊會計師從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獲取的會計記錄以外的信息,通過詢問、觀察和檢查等審計程序獲取的信息,通過合理推斷得出結論的信息”。
2.將第一次征求意見稿認定的定義進行完善,即將“認定是指管理層對會計報表各組成要素的確認、計量、列報與披露作出的明確或隱含的聲明”中的“聲明”修改為“表達”。因為聲明的含義是指“公開表示態(tài)度或說明真相”,與“隱含”二字相矛盾;而表達是表示意思,即“用語言行為表現(xiàn)出某種思想、感情、態(tài)度等,或事物本身顯
出某種意義或者憑借某種事物顯示出某種意義“,用來解釋認定比較貼切。
三、關于對《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9號-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huán)境并評估重大錯報風險(征求意見稿)》的修改
1.根據(jù)法律專家的意見,將第一次征求意見稿第三章第六節(jié)“內部控制”單獨作為一章,使準則層次更加清楚。
2.第二次征求意見稿第一章增加了“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huán)境為注冊會計師在關鍵環(huán)節(jié)作出職業(yè)判斷提供了重要基礎”等內容,強化了本準則的目的性。(第四條)
3.第二次征求意見稿第三章第二節(jié)、第三節(jié)、第四節(jié)和第五節(jié)增加了相關內容,增強了可操作性。
4.第二次征求意見稿第四章第四節(jié)增加信息技術可以在許多方面提高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效率和效果,以便與其產(chǎn)生的特定風險相對應。(第五十八條)
5.第二次征求意見稿第四章第四節(jié)增加人工成分在處置涉及主觀判斷的狀況或交易事項的優(yōu)勢,以便與其產(chǎn)生的特定風險相對應。(第六十條)
6.第二次征求意見稿第四章增加人工控制在一些情況下是不適當?shù)摹#ǖ诹䲢l)
7.第二次征求意見稿第四章第六節(jié)、第八節(jié)、第九節(jié)和第十節(jié)增加部分條款,增加準則的可操作性。
四、關于對《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30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實施的程序(征求意見稿)》的修改
1.根據(jù)法律專家的意見,將第一次征求意見稿第三章第一節(jié)、第二節(jié)、第三節(jié)、第四節(jié)作為三章處理,使準則層次更加清楚。
2.第二次征求意見稿第二章增加審計策略方面的規(guī)定,指出注冊會計師評估的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以及采取的總體應對措施,對擬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整體審計策略具有重大影響,要求注冊會計師合理確定審計策略。(第七條)
3.第二次征求意見稿第三章增加第九條“注冊會計師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應當與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具有明確的關系!鄙鲜鲆(guī)定,實際上要求注冊會計師在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時要有針對性,既不能沒有目標地盲人摸象,也不能只從形式上為實施審計程序而實施審計程序。
4.第二次征求意見稿第三章增加期中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潛在優(yōu)勢,鼓勵注冊會計師在期中實施部分審計程序。(第十九條)
5.第二次征求意見稿第三章增加某些審計程序只能在期末或期末以后實施的情形,以避免注冊會計師不恰當?shù)乩闷谥袑徲。(第二十一條)
6.第二次征求意見稿第三章增加“注冊會計師在綜合使用不同審計程序時,不僅應當考慮各類審計程序的性質,還應當考慮測試的范圍是否適當”,以避免注冊會計師在綜合運用審計程序時不考慮審計范圍。(第二十五條)
7.第二次征求意見稿第四章第三十七條進一步明確了雙重目的測試的含義和要求。
8.第一次征求意見稿第三十七規(guī)定“如果擬信賴自上次測試后未發(fā)生變化的控制,注冊會計師應當每三年至少對這些控制的運行有效性測試一次”,“每三年”容易引起歧義,經(jīng)咨詢國際審計與鑒證準則理事會,將原條款作出重大修改,明確 “如果擬信賴以前審計獲取的某些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jù),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每次審計時從中選取足夠數(shù)量的控制,測試其運行有效性,不應將所有擬信賴控制的測試集中于某一次審計,而在之后的兩次審計中不進行任何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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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第二次征求意見稿第五章增加細節(jié)測試和實質性分析程序的適用范圍,以規(guī)范注冊會計師選擇使用。(第五十九條)
10.修改稿第五章第六十八條增加兩款,說明“以前審計實施實質性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jù)通常對本期只有很弱的證據(jù)效力或沒有證據(jù)效力,不足以應對本期的重大錯報風險。只有當以前獲取的審計證據(jù)及其相關事項不出現(xiàn)重大變動時,以前獲取的審計證據(jù)才可能用作本期的有效審計證據(jù)”。上述說明旨在限制注冊會計師使用以前審計實施實質性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jù)。
關于《審計準則第X號—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和一般原則》等4個項目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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